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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执行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8-24 09:01:05阅读次数:281

本院立案执行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600号执行裁定书。

关于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彭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珠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仲金字(2020)第73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彭金辉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8416.7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彭金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律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以及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彭金辉住所地现场调查,除档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9XJ70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