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下午,银监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奥拓思维根据《办法》全文、主要内容说明以及有关问题解答三个文件进行归纳整理出十大看点,供大家参阅。
1、明确监管主体
《办法》明确了监管主体。长期以来,P2P行业监管主体不明,责任不清,为不少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办法明确由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
2、信息中介
办法提出“网贷”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而网贷平台,本质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这个定义明确了P2P的业务边界。
3、负面清单监管
这个定义非常有现实针对性。因为,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经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
4、银行存管
《办法》通过引入银行作为存管机构,即可以实现借货双方资金和平台自有资金相隔离,降低资金被挪用的风险;也可以起到规范和约束平台信息中介行为的作用。
5、备案制管理
对平台并未设置准入门槛,而是突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减少事前行政审批,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而事中事后的监管主要落地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缺乏门槛限制的情况下,大量的P2P平台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即可运营,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受到挑战。
6、不得自融
《办法》要求做好第三方平台,不得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P2P作为中介平台,要确保投资人的钱是流入到真实的借款人,而这个借款人是平台经过严格筛选,并站在第三方角度给出客观的评价。
7、中央数据库
《办法》首次提出“中央数据库”的概念。伴随着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的建立,P2P行业将以新标准、新思维重新定义大数据的未来。
对于P2P网贷行业来说,建立大数据系统,可以将原本割裂存在于众多P2P平台的数据进行有效整合,把孤立存在的信息孤岛互联互通,最终汇入中央数据库这个大的数据海洋。
8、平台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平台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为P2P平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内容从融资项目信息以及机关经营管理信息两方面进行披露,同时对投资人要以醒目方式提示其网络借贷风险。
9、线下业务限制
《办法》还明确禁止P2P网络借贷平台设置线下理财销售网点。这意味着小贷公司随意披上P2P外衣的做法被彻底封死。同样,一些P2P平台以线下门店为基础推介产品的道路被封堵。
10、设有18个月过渡期
《办法》特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贷中介机构不符合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净化市场,促进行业逐步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